申请组织与审核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申请组织应承诺
1)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2)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a)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 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c) 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d)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e) 出现影响合同约定的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注:发生a、b、c情况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认证机构。
4)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
2.申请组织的义务
1)了解认证相关文件,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2)为审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3)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活动;
4)配合协助认证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的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见证评审和确认审核。如果拒绝将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注1: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是为调查投诉、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甲方进行追踪,乙方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获证客户就对其进行审核。
注2:确认审核是认可机构通过直接对甲方管理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乙方审核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5)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乙方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
6)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当甲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包括多个场所时(如:子公司、分公司和临时现场),甲方应确保认证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分现场都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8)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9)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审核人日或费用的增加,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
3. 审核方的权利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制定认证审核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2)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审核并做出认证决定。
3)要求组织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证费用。
4)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对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采取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 拥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对获证组织使用的监督权。
5)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6)制定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并授权使用。
7)要求组织提供有关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或解决投诉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进入相关审核区域、调阅记录和访问人员提供方便。根据行业要求和公司规定,有权对获证组织体系运行有效性开展非例行检查。
8)对获证组织的顾客投诉和依据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记录的调阅。
4. 审核方的义务
1)对所有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委托方或申请组织开放。
2)对认证注册的授予、保持、再认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不进行任何有关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咨询。
4)将有关认证的要求及更改及时通知获证客户。
5)确保所有参与认证工作的人员保守在认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获证组织的信息秘密。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应通知受审核方所要提供的信息。当法律要求需要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
6)调查获证组织对认证服务的满意度,
7)回答和解释组织所提出的置疑,并提供相关信息。
注:更多信息可在www.cciso.com.cn网站“公开文件”栏查询获取。